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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醫院、診所診療被害人,應於徵得被害人、其配偶、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依
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之同意,並填具同意書後,依內政部所定之程序及
其知會單格式之內容,知會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其不同意者,知會之內
容以犯罪事實或加害人資料為限。
前項同意書及知會作業,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無故洩漏
或公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