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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醫院、診所對於主訴性侵害被害人 (以下簡稱被害人) 不得無故拒絕診療
,並應視被害人為急診檢傷分類第一級病人,優先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