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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委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並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講授
中醫藥相關科目一年以上者。
二、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資格,並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授
中醫藥相關科目四年以上者。
三、高等考試之相關類科及格十年以上,曾任簡任官職,並對中醫藥相關
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
四、執行中醫、中藥業務十年以上,學識豐富、聲望卓著或對中醫藥有特
殊研究、著作或發明者。
依前項任一款資格遴聘之委員,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名額之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