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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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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國際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
│客 房 間 數 │ 客 用 升 降 機 座 數 │每座容量│
├────────┼───────────────┼────┤
│八○間以下 │二座 │八人 │
├────────┼───────────────┼────┤
│八一至一五○間 │二座 │十二人 │
├────────┼───────────────┼────┤
│一五一至二五○間│三座 │十二人 │
├────────┼───────────────┼────┤
│二五一至三七五間│四座 │十二人 │
├────────┼───────────────┼────┤
│三七六至五○○間│五座 │十二人 │
├────────┼───────────────┼────┤
│五○一至六二五間│六座 │十二人 │
├────────┼───────────────┼────┤
│六二六至七五○間│七座 │十二人 │
├────────┼───────────────┼────┤
│七五一至九○○間│八座 │十二人 │
├────────┼───────────────┼────┤
│九○一間以上 │每增二○○間增設一座,不足二○│十二人 │
│ │○間以二○○間計算 │ │
└────────┴───────────────┴────┘
國際觀光旅館應設工作專用升降機,客房二百間以下者至少一座,二百零一間以上者,每增加二百間加一座,不足二百間者以二百間計算。前項工作專用升降機載重量每座不得少於四百五十公斤。如採用較小或較大容量者,其座數可照比例增減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