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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特許營業費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國際機場旅館住宿餐飲作業收入。
八、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九、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有關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