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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暨所屬機構員工專業補助費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工作與品德發生過失者,應古減補助費以為懲戒,其扣減標準如左:
一、遲到或早退一次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五。
二、曠職半日,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十。
三、申誠一次扣減一個 補助費百分之二十。
四、記過一次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五十。
五、記大過一次停發補助費二個月。
六、重大過失或受公務員懲戒人員,參照右列規定專案核定扣減或停發補
助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