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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8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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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營維修廠者,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檢定類別及其項目經檢定合格並發給檢定證書後,始得營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