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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 39 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水域或有污染之虞
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依前項情形採取措施或污染有擴大之虞時,商港經營
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逕行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其因應變或處
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在未繳清費用前,得禁止該船舶
所屬公司其他船舶入出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