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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 18 條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其船員上岸休假,應由船長依規定予以限制。留船人數應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