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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警報期間,設有防空通信設備之各電信局,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警報發放後,除即將軍方所需使用之長途電路接通外,並以最迅速方
法由指定之主管人員率領報話值機人員 (由各局自定) 馳赴防空洞,
到達後即連絡報話房,將規定接入防空洞之電路轉入防空洞內,經試
通後即開始通信工作,並通知報話房人員疏散。
二、赴防空洞工作人員行動應迅速,並應隨帶經辦報底、流水單及長途電
路紀錄單等必要文件,不得疏漏。
三、報話線路移轉停通前,應通知對方局查照,報房在報機上拍發此間發
生空襲,請稍等之「WS MOM」縮語,長途台亦應分別由值機員
通知對方:「空襲轉入防空洞工作,暫停接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