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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電信局設有防空洞者,在洞內應裝置報話通信設備,以便空襲時維持必要
通信。其未設防空洞者,應構築簡單防空設備,以便緊急時趨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