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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為確保防空通信設備經常通暢起見,防空洞內機線應加以測試,其手續如
左:
一、已設有防空通信設備之各局,每日應在規定時間派員赴防空洞內試線
(包括報線、長途電路及軍事專線用戶) ,並與未設有防空通信設備
各局應轉接之軍事總機聯絡,以明瞭實際使用時之機線設備情況。
二、測試時間,為每日十二時卅分。
三、測試情形,均應填列於紀錄表內備查,其表格另訂之。
四、如發現故障,應即通知有關單位立即修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