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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實施郵電抽查之範圍如左:
子 防護軍事機密之洩露。
丑 檢查擾亂金融及非法交易之電信。
寅 檢查企圖造謠惑眾、擾亂治安、破壞軍事、危害國家之電信及刊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