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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重要地方在發現有共匪份子潛伏活動,企圖擾亂地方治安,及其他不法
行為者,當地衛戍司令部,保安司令部,防守司令部等,或駐軍最高司令
部,依據情報,認為有實施郵電抽查之必要時。應會同當地最高行政機關
呈經隸屬之綏靖公署或剿匪總部,層轉行政院核准後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