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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於評鑑委員會下設評鑑工作小組,協助辦理下列事務性業務:
一、評鑑執行要點之研擬及修訂。
二、評鑑作業所需資料之蒐集、調查、整理與分析。
三、評鑑指標得分之計算。
四、其他評鑑委員會交辦之事項。
主管機關就前項事務性業務,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公正客觀之公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