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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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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作業,應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
前項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主管機關應予公告及通知接受評鑑之業者,其評鑑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者,並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