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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對於違反本法之大眾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業者公司、商號名稱。
經連續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得撤銷或限制其營運路線許可;情節嚴重者,得終止其經營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