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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電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項考試,分為筆試、技能測驗及服務成績審查,以筆試及技能測驗成績
佔百分之六十,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就六十分以
上者擇優錄取。應試科目如附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