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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電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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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適應郵電事業需要及鼓勵基層郵電差工之上進,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現任郵電差工三年以上,體格健全,成績優良,堪以擔任郵電業務士或技
術士之工作,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本項考試。
前項所稱體格健全,應經體格檢查合格,所稱成績優良,須經主管出具證
明。
第 3 條
本項考試,分為筆試、技能測驗及服務成績審查,以筆試及技能測驗成績
佔百分之六十,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就六十分以
上者擇優錄取。應試科目如附表。
第 4 條
本項考試服務成績審查標準,依照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項考試委託郵政總局電信總局分別辦理。
第 6 條
應本項考試錄取人員,取得郵電業務士或技術士之資位。
第 7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