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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電差工晉升士級人員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現任郵電差工三年以上,體格健全,成績優良,堪以擔任郵電業務士或技
術士之工作,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本項考試。
前項所稱體格健全,應經體格檢查合格,所稱成績優良,須經主管出具證
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