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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事業人員功過事實之認定,各依左列獎懲標準表之規定:
一、郵政人員如附表一。
二、電信人員如附表二。
三、民航貨運人員如附表三。
四、水運人員如附表四。
五、鐵路人員如附表五。
六、公路人員如附表六。
七、港務人員如附表七。
(編 註:附表一收編為「交通事業郵政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二收編為「交通事業電信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三收編為「交通事業民航貨運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四收編為「交通事業水運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五收編為「交通事業鐵路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六收編為「交通事業公路人員獎懲標準表」
附表七收編為「交通事業港務人員獎懲標準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