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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懲處分左列八種:
一、免職。
二、降薪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並察看三個月,察看期間,工作無
進步者免職。
三、降薪一級,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
四、降薪一級。
五、記大過。
六、記過。
七、罰薪。
八、申誡。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懲處,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專案考成規定辦理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