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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所屬交通事業人員待遇之計算標準,由本部按薪級 (底薪
) 、資位、職務,在其用人費支付限額內定之,但最高標準應報請行政院
核定。
各機構得視地區職務性質之危險及稀少性,在前項用人費支付限額內,訂
定加給辦法,報請本部核定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