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7:2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飛航服務總台置主任、副主任、區台長、副區台長、塔台長、副塔台長、
工程師、組長、台長、主任管制員、主任報務員、主任氣象員、主任航詢
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電腦工程員、管制員 (或助理管制員) 、預報
員、工務員 (或助理工務員) 、觀測員 (或助理觀測員) 、報務員 (或助
理報務員) 、航詢員、系統設計員、程式設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