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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飛航服務,設置飛航服務總台。
飛航服務總台掌理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氣象、助航等作
業與服務之執行及有關設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飛航服務總台設左列各單位:
一、技術室:掌理供應計劃,飛航服務設備建立及改善計劃之審核及各項
技術資料之研究處理等事項。
二、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公共關係事項。
三、台北飛航情報中心:掌理飛航情報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處理、
飛航公告之發布及飛航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在適當地點,設置飛航
諮詢台。
四、台北區域管制中心:掌理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航空器之區域
管制,及出入飛航情報區查核管制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未由本
總台設置塔台之機場設置近場管制台,處理各該機場近場管制事項。
五、台北通訊中心:掌理中外軍民航空器動態資料,航空公司與航空器及
空軍各基地間之飛航資料以及國內外氣象資料傳遞等事項;並得視業
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通訊台,處理各該地區航空通訊服務事項。
六、台北氣象中心:掌理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航線、天氣預報、氣象資
料之供應及其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
氣象守視台及氣象台,處理各該地有關航空氣象之守視及服務事項。
七、供應庫:掌理器材之申請、提運、儲存、分配及供應等事項。
八、塔台:在各機場設置塔台,掌理各該機場管制作業,並得視業務需要
兼理本機場近場管制作業,如兼理近場管制則稱近場管制塔台,設置
在國際機場之塔台得管轄附近國內機場之塔台。
九、電腦中心:掌理自動化設備之維護及自動作業系統設計、程式設計等
事項,設置工程、系統、程式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務。
十、裝修區台及其有所屬之作業台:分區設置裝修區台及所屬作業台,掌
理各該地區內之助航、航管、通訊、氣象及動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
項;置助航設備、通訊氣象設備、動力設備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
務。
民用航空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增減飛航服務總台設置之
單位。
飛航服務總台置總台長,綜理台務,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台長
,襄助總台長處理台務。
飛航服務總台置主任、副主任、區台長、副區台長、塔台長、副塔台長、
工程師、組長、台長、主任管制員、主任報務員、主任氣象員、主任航詢
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電腦工程員、管制員 (或助理管制員) 、預報
員、工務員 (或助理工務員) 、觀測員 (或助理觀測員) 、報務員 (或助
理報務員) 、航詢員、系統設計員、程式設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飛航服務總台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兼辦統計事項。
飛航服務總台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飛航服務總台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飛航服務總台人員之職等、員額另於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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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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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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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台長 │簡任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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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台長 │簡任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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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薦任至│ 八│ │
│ │簡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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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薦任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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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台長 │薦任至│ 三│ │
│ │簡任 │ │ │
├─────┼───┼───┼────────┤
│副區台長 │薦任 │ 六│ │
├─────┼───┼───┼────────┤
│塔台長 │薦任至│ 三│ │
│ │簡任 │ │ │
├─────┼───┼───┼────────┤
│副塔台長 │薦任 │ 二│ │
├─────┼───┼───┼────────┤
│工程司 │薦任 │ 三│ │
├─────┼───┼───┼────────┤
│組長 │薦任 │ 一三│ │
├─────┼───┼───┼────────┤
│台長 │薦任 │ 三四│ │
├─────┼───┼───┼────────┤
│主任管制員│薦任 │ 三二│ │
├─────┼───┼───┼────────┤
│主任報務員│薦任 │ 七│ │
├─────┼───┼───┼────────┤
│主任氣象員│薦任 │ 一三│ │
├─────┼───┼───┼────────┤
│主任航詢員│薦任 │ 八│ │
├─────┼───┼───┼────────┤
│副工程司 │薦任 │ 一二│ │
├─────┼───┼───┼────────┤
│幫工程司 │薦任 │ 四○│ │
├─────┼───┼───┼────────┤
│管制員 │委任或│二七二│ │
│ │薦任 │ │ │
├─────┼───┤ │ │
│助理管理員│委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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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報員 │委任或│ 二六│ │
│ │薦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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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員 │委任 │一一七│ │
├─────┼───┤ │ │
│助理工務員│委任 │ │ │
├─────┼───┼───┼────────┤
│觀測員 │委任或│ 五○│ │
│ │薦任 │ │ │
├─────┼───┤ │ │
│助理觀測員│委任 │ │ │
├─────┼───┼───┼────────┤
│報務員 │委任或│ 三三│ │
│ │薦任 │ │ │
├─────┼───┼───┼────────┤
│組員 │委任 │ 一一│內三人得列薦任。│
├─────┼───┼───┼────────┤
│航詢員 │委任或│ 三七│ │
│ │薦任 │ │ │
├─────┼───┼───┼────────┤
│電腦工程員│委任或│ 二五│ │
│ │薦任 │ │ │
├─────┼───┼───┼────────┤
│系統設計員│委任或│ 八│ │
│ │薦任 │ │ │
├─────┼───┼───┼────────┤
│程式設計員│委任或│ 八│ │
│ │薦任 │ │ │
├─────┼───┼───┼────────┤
│辦事員 │委任 │ 八│ │
├─────┼───┼───┼────────┤
│書記 │委任 │ 三四│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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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 一│ │
│ ├───┼───┼───┼────────┤
│ │副主任│薦任 │ 一│ │
│事├───┼───┼───┼────────┤
│ │組 員│委任 │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書 記│委任 │ 一│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室│ │ │ │改置。 │
├─┼───┼───┼───┼────────┤
│政│主 任│薦任 │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三」│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
│風│ │ │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 │ │ │ │職等辦理。 │
│ ├───┼───┼───┼────────┤
│室│組 員│委任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會│主 任│薦任 │ 一│ │
│ ├───┼───┼───┼────────┤
│計│組 員│委任 │ 五│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書 記│委任 │ 二│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室│ │ │ │改置。 │
├─┴───┼───┴───┼────────┤
│總 計│八五一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
│ 等表修正時亦同。 │
└──────────────────────┘
飛航服務總台辦事細則由飛航服務總台擬定,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