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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齊下列文件,
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一、申請設置計畫書。
二、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坐落之土地或建物非申請人所有者,其所有人
或管理人出具同意申請人使用之文件;使用期限須在六年以上。
三、依電業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之許可或核准文件。
四、其他依執行單位於申請須知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
二、設置場所。
三、裝置容量。
四、系統設備規格、電力品質及系統安全。
五、系統配置說明。
六、每峰瓩申請補助金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