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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國際航線之航空器需加油者,由經營航空器之業主或其代理人,填具航空
器用油申請書,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當地航空站簽證後向中油公司配購
。
中油公司對於前項之申請,得視存油狀況酌量配售,必要時以供應該航空
器航行至下一機埸所需油量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