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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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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油源不足時期油品配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汽車配油卡按月發給。汽車所有人應於每月二十日至月底期間內,持行車
執照正本及原配油卡,前往發卡單位領取次月份配油卡,逾期不受理。
配油卡遺失時,汽車所有人應於次月一日至五日期間內,持行車執照向發
卡單位申請,經查閱發卡記錄,確定尚未續領後再發給當月配油卡,逾期
不受理。但上月份之配油卡不予補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