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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機構人員之薪給採薪點制,其本薪及年功薪之薪級、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薪點折算薪額之標準,由省(市)政府配合預算訂定,並得視地區情形及職務性質之危險性或稀少性,差別規定之;如超過主管院頒定最高標準折合率,應專案報准支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