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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薪給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機構升等人員原支薪級之薪點,高於所升職等最低薪級之薪點者,換支所升職等同數額薪點之薪級;未達所升職等最低薪級之薪點,支最低薪級。但原支年功薪者,得予換支同數額之本薪或年功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