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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所稱製鹽人,係指經經濟部許可而經營左列業務者:
一、製鹽者。
二、採汲供製鹽用之滷水者。
三、採掘供製鹽用之鹽礦者。
四、加工製鹽者。
五、為前四款業務之試製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