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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農業用鹽,以左列用途為限,由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之
牧場、農場或經辦集體經營畜牧事業之當地農會向鹽政機關申請核定之。
一、飼畜用鹽。
二、選種用鹽。
三、肥料用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