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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十三條規定,其為鹽滷、鹽礦或其他含有
氯化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混合物者,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處罰時,
其處罰之標準,應以其氯化納含量折合鹽量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