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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辦法執行監視查驗之商品,檢驗機關得派員至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進口商、經銷商或其他相關場所,執行取樣檢驗或監督試驗,業者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