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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產商品品質管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品質管制管級分為優良甲等、甲等及乙等三種。
商品檢驗局根據調查結果,分別核定品質管制等級,並依執行追查結果之
資料,隨時核定調整其品質管制等級。但食品工業類廠 (場) 除降為不列
等外,不調整其等級。
前項評等作業程序由商品檢驗局另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