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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盈餘公司併購虧損公司,或虧損公司互為合併,償還併購時隨同移轉積
欠銀行之債務,得自併購基準日起,就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產生之所得
,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每一年度之免稅所得額,以不超過截至
當年度止實際償還積欠銀行債務之累積總額扣除截至上年度止免稅所得額
累計數後之餘額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