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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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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智慧型工業園區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後,申請人應擬具開發計畫書
、事業計畫書並連同工業園區地籍圖、綱要規劃圖及土地清冊等各七份報
經濟部核准開發。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園區之位置、面積、交通狀況、水電供應及附近勞動力、資源等分布
情形。
二、國區之性質及預定引進工業之種類。
三、土地使用計畫。
四、公共、公用及共同設施內容。
五、土地及處理辦法。
六、財務計畫 (包括開發資金來源、運用、償還及成本估計等) 。
七、需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及政府經營之公用事業協助、配合之必要
事項。
八、開發進度 (包括開始、完成時間及分月進度表) 。
智慧型工業園區經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後,申請人應檢具第一
項之文件報經濟部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