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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液化石油氣鋼瓶製造工廠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液化石油氣鏡瓶製造工廠應實施品質管制,產品應依國家標準作左列之檢
驗:
一、完成檢驗。
二、材料檢驗。
三、電焊縫接檢驗。
四、接縫拉伸檢驗。
五、接縫彎曲檢驗。
六、放射線檢驗。
七、耐壓檢驗。
八、氣密檢驗。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檢驗,得委託檢驗機關檢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