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8:4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礦業權者,關於礦工之醫療救急,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聘請或特約有經驗之醫師。
二、常備急救及醫療上必要之藥品、材料、器具。
三、設診療所,其礦工一千人以上者,應設醫院。如在同一地域有多數礦
場時,得合併設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