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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礦場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礦業權者為防止水患、火災、沼氣或煤塵之爆發,土石煤塊之崩墜,及其
他災變,應有各種安全設備,並為其他適當處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