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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礦場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礦業權者,依法令所規定應遵守之技術事項,主要技術人員與礦業權者,
同負其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