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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礦場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礦業權者,遇有災變或災變將發生須為迫切之處置時,對於為救濟或預防
災變者,得延長工作時間二小時,其工資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
之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