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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所稱所得額,係指當年度發生之收入總額減去當年度發生之費用後之
餘額,其計算方法依所得稅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費用,不得提列油氣耗竭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