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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投資合作人分得之石油礦品外銷所獲得之外匯,除依法令
規定應繳之稅捐及費用,應定期匯入依法結售支付外,得在國外結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