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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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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
記載與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秘書室,索回原
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
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