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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
障損壞,經由使用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整
理者,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