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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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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 (以下簡稱本處) 掌理下列事項:
一、礦業政策執行、礦業行政管理、礦業權設定、礦區礦場測量劃定、礦
權登記、礦業用地核辦、礦區調整、礦場公害事件之調查處理、礦場
預防監督檢查、礦區稅徵收等事項。
二、礦場安全監督檢查與督導改善、礦場災變之調查處理、礦場安全技術
輔導與教育訓練之配合執行、土石採取推動、監督輔導縣市政府處理
土石採取業務、土石採取公害案件之調查處理、土石採取生產調查、
土石採取場之安全技術輔導監督改善與教育訓練之配合執行等事項。
三、礦藏之探勘開發、礦業技術之輔導及研究改進、礦業資訊蒐集調查統
計及辦理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