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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環境保護服務站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環境保護服務站掌理所在區有關左列事項:
一、區內事業空氣污染防治輔導服務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區內事業水污染防治輔導服務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三、廢棄物處理與環境維護之規劃、督導與聯繫。
四、協調工廠檢查單位處理噪音、震動與大毒物品之管制。
五、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之處理。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