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0: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置所長,綜理所務,置副所長,襄理所務,置主任檢
定員、技正、課長、檢定員、管理師、助理管理師、技士、技佐、課員、
辦事員、書記,分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
縣度量衡檢定站置主任,綜理站務,置檢定員、辦事員、書記,必要時並
得置課長,分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