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省及直轄市 (以下簡稱省、市) 依度量衡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設度量
衡檢定所。但轄區不完整之省,未設度量衡檢定所者,得於該省之重要縣
設度量衡檢定站。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直轄於省 (市) 政府建設廳 (局) ,並受經濟部中央
標準局 (以下簡稱標準局) 之監督指揮,其內部設二至四課,分別掌理左
列事項:
一、關於度量衡制度推行事項。
二、關於副原器及標準器保管事項。
三、關於標準器及檢定器校正事項。
四、關於地方度量衡檢定、檢查事務及其相關事項。
五、關於監督指導縣市 (區) 度政事項。
六、關於縣市 (區) 度政人員訓練事項。
七、關於度量衡器業者之營業督導管理事項。
八、關於文書、典守、印信、出納及庶務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度政事項。
轄區不完整之省所設之縣度量衡檢定站 (以下簡稱縣度量衡檢定站) ,直
轄於縣政府,必要時得分課辦事,其有關監督指揮機關及職掌事項準用前
項之規定。
省 (市) 度量衡檢定所應分期派員至各縣市 (區) 視察度政狀況。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置所長,綜理所務,置副所長,襄理所務,置主任檢
定員、技正、課長、檢定員、管理師、助理管理師、技士、技佐、課員、
辦事員、書記,分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
縣度量衡檢定站置主任,綜理站務,置檢定員、辦事員、書記,必要時並
得置課長,分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及縣度量衡檢定站,六職等以上人員於依法令任用後
,由所 (站) 報請標準局備查。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視業務繁簡置會計員,或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
課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所內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縣度量衡檢定站,視業務繁簡,置會計員,或指定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會
計業務,依法辦理站內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視業務繁簡,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
或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所內人事管理事項。
縣度量衡檢定站,視業務繁簡,設人事管理員或指定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
人事業務,依法辦理站內人事管理事項。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比照各該所人事室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
員辦理所內政風業務;或由省 (市) 政府建設廳 (局) 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所內政
風業務;或由省 (市) 政府建設廳 (局) 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縣度量衡檢定站之政風業務,由縣政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省、市度量衡量檢定所報經省 (市) 政府核准後,得於重要縣市 (區) 設
立檢定分所,置分所主任,並報請標準局備案。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由各該省 (市) 、縣政府另以編制表定
之。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及縣度量衡檢定站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所 (站) 擬定
,報請省 (市) 政府建設廳 (局) 、縣政府及標準局備案。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